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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1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制定了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予下发,请按照执行。
                               1994年4月19日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全民所有制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具体指下列事业单位: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所属的歌舞团、芭蕾舞团、话剧团、乐团、艺术团、曲艺团、杂技团、文工团、各类剧团等专业文化艺术表演团体。
  企业所属的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和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60%,津贴部分占4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表演人员执行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3.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4.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5.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的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图书、翻译、经济、会计、统计等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与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创作演出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占工资总量的40%比例发放,上级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由单位自主分配。各院团在核定出本单位的津贴总额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可根据创作、排练、演出和管理工作各自的特点设立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等津贴项目。
  1.表演档次津贴。表演档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由表演团体总体掌握,根据演员、演奏员、指挥等专业人员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表演水平确定。表演档次分为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五个档次,根据艺术表演团体的规模和整体艺术水平的高低,每个表演档次设立甲等、乙等、丙等三个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表演团体根据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和实际情况制定,按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艺术表演人员的表演档次,由所在单位根据艺术表演人员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表演水平,一般每两年确定一次。艺术表演人员根据所确定的表演档次,领取相应的表演档次津贴。对于在确定档次之后表演艺术水平提高的人员,要相应提高表演档次津贴;对于表演艺术水平降低或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参加演出的表演人员,要相应降低或取消其表演档次津贴;对于因年龄等自然条件不适宜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舞蹈、杂技、武功等演员的表演档次连续保持五年以上的,音乐、戏剧等表演人员的表演档次连续保持八年以上的,可相对固定下来;对于社会公认的著名老艺术家,可按其历史表演水平确定表演档次津贴。曲艺、杂技等不适宜按领衔主演、主演、次主演、演员、演出辅助人员划分档次的,其津贴也可划分为五档,档次的名称和具体设置办法,由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2.演出场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占工资构成的20%,由表演团体总体掌握分配,根据艺术表演人员实际参加的演出场次多少计发。演出场次津贴,按表演人员参加的自然演出次数(参加一次演出为一场次)计算,多演多发、不演不发。
  3.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中的编剧、导演、作曲、舞台美术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发放办法。
  4.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中的舞蹈、杂技、戏曲武功及管乐演奏等人员继续实行艺术工种补贴。
  5.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依照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对兼做创作、表演、艺术研究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从事创作、表演、艺术研究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6.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艺术表演团体行政人员,以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科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7.技术工人岗位津贴。依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8.普通工人作业津贴。依据艺术表演事业单位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工作表现予以确定。
  9.在其它行业执行艺术专业职务序列的人员其津贴可根据本行业的工作特点设立,在工资构成所规定的比例内,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和具体标准。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部分,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奖励制度
  奖金也是新工资制度中活的部分,根据艺术表演团体的实际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
  1.对繁荣和发展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艺工作者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2.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另定)。
  3.从1994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

  六、正常增资制度
  1.正常升级。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升级。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
  2.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工资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新参加工作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长学制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对于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再实行见习期,直接确定艺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艺术职务等级工资。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八、工资管理体制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其经费来源按现行渠道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使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结余工资总额改变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九、工资改革的实施
  1.文化艺术表演团体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2.艺术表演人员现聘任为艺术一、二、三、四级的,仍按现行职务进行工资套改。其中,现聘为艺术三、四级,工资低于113元和82元的,可以直接按套改杠线,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艺术五级职务,主要用于地县表演团体在社会上新招收和自培的演员。
  3.未明确职务的艺术专业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可按本人的表演水平和历史贡献,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进行工资套改。
  4.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1985年工资改革后经国家批准破格晋升工资的尖子演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以适当高套。做出突出贡献的艺术人员,一般指艺术流派的宗师和为发展我国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事业有突出成就的主要代表人。具体高套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文化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授予奖励升级人员,其范围和高套的工资档次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5.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一种确定。
  6.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艺术表演团体中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艺术表演团体工资制度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有关部门在京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
  文化艺术表演事业单位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体现了国家对文艺事业的重视。各级人事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要深刻领会这次工资改革的意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证这次工资改革制度的顺利实施。

附表一:

艺术表演人员艺术结构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表演档次津贴

演出场

次津贴

表演

档次

艺术一级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领衔

主演

50-223

(按在工

资构成

中占

20%

计算)

按在工

资构成

中20%

计算

艺术二级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主演

艺术三级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次主演

艺术四级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演员

艺术五级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演出辅

助人员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一级职员

480

520

560

605

650

695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二级职员

335

370

405

440

477

514

 

 

 

 

三级职员

235

260

285

310

340

370

400

430

 

 

四级职员

180

198

216

234

252

276

300

324

348

372

五级职员

160

174

188

202

216

233

250

267

 

 

六级职员

145

157

169

181

193

207

221

235

 

 

附表三: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津贴

高级技师

245

267

289

315

341

367

393

419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技师

205

223

241

259

283

307

331

355

379

 

高级工

180

196

212

228

248

268

288

308

328

348

中级工

160

174

183

202

220

238

256

274

292

310

初级工

145

157

169

181

197

213

229

245

261

277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津贴

十一

十二

十三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135

146

157

168

182

196

210

224

242

260

278

296

314

     注: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时间:2009-11-07 17:29: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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