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函〔1999〕54号 19999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