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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函[2001]175号 发布日期:2001-9-10 执行日期:2001-9-10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明显的、不可预料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二、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遵循谨慎驾驶的原则,履行将乘客或车载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由于驾驶员违反谨慎原则,在路况不好时车速过快,造成车辆颠簸导致乘客伤亡或财产损失,符合意外事故的四个特点。由此产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
时间:2009-11-11 15:36: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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