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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货物运输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保监函[2001]176号 发布日期:2001-9-10 执行日期:2001-9-10 贵阳保监办: 你办《关于如何界定货物运输保险实行包干赔付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贵发[2001]85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保险公司不论是否出险,均承诺向投保单位支付包干赔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办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超过你办处罚权限的,应及时上报我会审批。 |
时间:2009-11-11 15:41: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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