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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进行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5年第20号)

  为加强本市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生产、销售的管理,维护计算机拥护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特此通告如下:

  一、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是本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具体管理部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必须经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二、生产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须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生产许可证。

  1、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的技术资料(含技术说明、使用手册、技术指标、检测文件等)。

  2、生产场所、生产设备、产品检验的资料。

  3、生产所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检验人员)的资料。

  4、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所能清除、防护的全部病毒样本。

  三、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审批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所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产品的生产单位有关资料个公安机关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防病毒性能的测试报告。

  3、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等技术资料。

  4、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样品和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所能清除、 防护的全部病毒样本。

  四、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升级、换代,必须将升级、换代产品的样品, 以及升级换代产品所能清除、防护的病毒样本送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审核。

  五、批准生产、销售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每年3月1日至3月31 日到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复审一次。经复核审查不具备病毒检测、清除、防护性能的,不得继续生产、销售。

  六、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接到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申请后, 应在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七、未经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批准,擅自生产、销售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产品的,依照《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5年10月10日

时间:2009-11-14 17:27: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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