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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4]10号

发布日期:1994-3-12

执行日期:1994-3-12

失效日期:2002-05-29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时间:2009-11-16 17:33: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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