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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
1988年6月9日,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
时间:2009-11-17 16:13: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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