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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在我境内与外资合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的通知 |
(1994年3月3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中外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出版社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禁止创办中外合资的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试办的中外合资报纸、期刊、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遵照试办的宗旨和章程进行活动,并报新闻出版署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三、与台、港、澳地区合资创办报纸、期刊和出版社等传媒机构,适用本通知精神。 四、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时间:2009-11-21 09:54: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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