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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银发〔1991〕71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厅(局): 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关于爱护国家货币和妨碍国家货币治罪问题,国家曾有过具体规定,现再次重申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禁止采用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大或缩印样)印制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 二、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它商品制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的制作审批管理,以有效地防止完整的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在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再度出现。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贯彻执行一九九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开展反伪造人民币斗争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38号)精神,加强对印刷、复印企业的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工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坚决、及时查封和就地销毁市场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广告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对已经售出的,可处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的责任。 |
时间:2009-11-21 10:04: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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