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闻出版署

发布日期:1990-2-16

执行日期:1990-2-16

  一个时期来,一些期刊竞相刊登纪实作品,造成纪实期刊骤增,不少内容雷同。其中的一些文章材料失实,粗制滥造,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期刊的健康发展,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应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期刊社必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期刊发表的作品,特别是纪实作品,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生气勃勃地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刊方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歌颂光明与暴露黑暗之间的关系,注意作品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期刊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既定的办刊宗旨,不准超出批准的范围随意转向纪实刊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随意出版“纪实”专号。

  三、期刊凡发表涉及对台关系、国民党上层人物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文化大革命”中重大政治事件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刑事侦察、刑事犯罪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国际共运及苏联、东欧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的纪实作品;涉及宗教、少数民族内容的纪实作品;涉及我国党、国家已故或现任领导人的纪实作品,一律按照出版社同类图书选题需向中央或地方有关部门申报的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参见《关于报送1990年出版计划的通知》)。涉及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的纪实作品,须经期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纪实作品,一律不准刊登。

  四、期刊发表记述真人真事并用真实姓名的纪实作品,情节不得任意虚构,必须保证文章的真实性。发表用真实姓名的文章或刊登被报道人的照片时,期刊编辑部和文章作者、照片摄影者或文章、照片的提供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发表各类纪实作品的期刊,今后要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凡违反者,应给予批评或处罚。根据期刊在整顿后继续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应从严处罚的精神,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期刊,要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直至撤销社长、总编辑职务,或撤销期刊登记。

时间:2009-11-21 10:10:38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