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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11日发布

  新闻出版总署于2002年6月11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在京出版社主管部门,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发出《关于加强对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管理的通知》(新出图[2002]701号)。
  最近一个时期,我出版单位在与境外出版机构合作出版中出现了联合冠名的现象。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只承诺逐步放开出版物的分销服务,凡涉及合作出版事宜,仍须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出版机构”系指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包括台、港、澳地区注册登记的出版机构。
  二、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出版单位不得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合作出版中联合冠名。
  三、在版权合作中确需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冠名的,出版单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新闻出版总署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时间:2009-11-21 15:02: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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