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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公安部 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标题】新闻出版署公安部 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年01月19日 【生效时间】1993年01月19日 【全 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现对审查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对查获的录像带、图片、扑克、手抄本等,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的鉴定标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制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88]新出办字第1512号)执行。 二、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严禁借审查鉴定之机扩大观看范围。 三、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式样附后),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的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 附件1: ××地区(市)公安处(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样式) 公鉴字〔19〕号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送审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鉴定人:× × × 附件2: ××省(市、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音像管理部门)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样式) 新出鉴字〔19〕号
送审单位____________送审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鉴定人:× × × |
时间:2009-11-21 16:35: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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