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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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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第十次全国“扫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和出版运输的监督检查,切断非法出版物公路、水路运输的渠道。
二、在道路运输行业实行出版物定点托运制度。凡符合部颁站级标准的三级以上客运站和县级以上货运站、零担站均可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的书面申请,经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发给《道路运输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标志,实行挂牌经营。 三、定点单位和水运企业在受理出版单位托运的批量出版物业务时,必须要求托运人出示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批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在受理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出版物市场或其他正规批发销售渠道购买的批量出版物托运业务时,也必须要求托运人出示销售单位有效发票和本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并对托运人交运的货物认真进行查验,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严防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品名不符、混装或假冒其他货物托运非法出版物。 四、凡拟通过道路运输方式运送的出版物,托运人必须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定点单位办理托运手续,道路运输经营者也必须到定点单位承运出版物,严禁承运人擅自承揽或沿途私自搭载出版物。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定点单位标志的核发,以及年度审验工作,对从事道路运输货运代理业务的经营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审验,切实把好出版物托运受理关。 附件: 道路运输出版物定点托运单位标志式样
注:“标志”使用8开胶印纸印制、外轮廓尺寸为33厘米×22厘米:“道路运输出版物托运定点单位”用宋体2号字:“单位名称、地址、监督电话”:“NO:×××一九九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用宋体五号字。“×××交通厅(局、委、办)监制”用粗隶书3号字。外边框可使用花边,图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自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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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23 10:24:10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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