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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1990]192号

发布日期:1990-7-23

执行日期:1990-7-23

失效日期:1998-12-3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时间:2009-11-25 08:31: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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