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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

发布日期:1995-10-12

执行日期:1995-10-1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的请示》(黑工商函〔199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在对企业依法登记注册时,要依法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虽然注册资金(本)的来源和投资方式是决定一个企业经济性质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注册资金(本)来源和投资方式、利润分配形式、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不同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成立较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历史的、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产权关系不明确。明确其产权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由于企业的经济性质与其产权关系密切,作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申请,依照其掌握的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协助司法机关处理企业产权纠纷中,发挥有效的作用。这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

  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当尊重历史,以事实为依据,同时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时间:2009-11-25 10:27: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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