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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1991-8-30 执行日期:1991-8-30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鄂土办函〔1991〕77号《关于如何理解“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理解,即:“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指除出让形式以外,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附: 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请示(摘要) (1991年8月5日) 我们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过程中,对第四十三条"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含义的理解与有关部门不一致。我们认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指通过非出让形式,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样理解是否妥当,请予批复。 |
时间:2009-11-25 10:37:1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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