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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发布日期:1996-10-8 执行日期:1996-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登记注册计算机管理发展的需要,决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正本规格进行变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正本均由原来的50.1cm×36.8cm改为42cm×32cm,原内容不变。具体变动规格详见附件。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定点印刷厂停止印制原版营业执照,并安排印制新版营业执照。现有库存原版营业执照仍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三、对上述营业执照副本的封皮,也同时作一定的改进,所用材料、规格、样式等见附件。新版副本封皮的启用和旧版副本封皮的使用截止时间要求同前条。 四、新版营业执照及副本封皮的印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并将样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样式由天津证照厂提供,副本封皮样式由温州市振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各地在改版制作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封皮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同这两家单位联系。 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并把此次换照工作与年检、清理“三无企业”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附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封皮样本(略) |
时间:2009-11-25 10:50: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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