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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7]135号 发布日期:1997-5-21 执行日期:1997-5-2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
时间:2009-11-25 11:09: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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