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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7]第262号 发布日期:1997-10-31 执行日期:1997-10-3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7〕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需办理注销登记,如果由于法定代表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或拒不签字,投资人可依法先变更法定代理人,然后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得设立非公司企业,也不得向其他非公司企业投资。非公司企业在改组改造过程中依《公司法》改建为公司的,公司可以参股、控股;非公司企业依法被公司收购兼并且继续存在的,应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变更为子公司或分公司。 |
时间:2009-11-25 11:30: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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