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工商管理类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 (工商企字[1997]第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进一步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宣传工作,增强企业的参检意识,提高年检率。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三、注重年检质量,防止走过场。年检机关对参检企业按照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年检总结的内容之一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为了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深化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有重点地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1997年度年检中,除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外,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仍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执行。 五、年检机关发布公告,可采取报纸公告或统一设置公告栏公告等形式。设置公告栏的,须在报纸上声明公告栏的确切位置及用途。 六、年检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相对人,也可直接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对人。
八、做好企业年检总结汇总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认真做好年检的总结汇总工作。年检工作总结要包括基本情况及分析、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原因、建议或改正等措施等内容。 |
时间:2009-11-25 11:33:5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