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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5]第55号 发布日期:1995-3-24 执行日期:1995-3-24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局外资处合并后继续保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的报告》(〔1995〕内工商外企字第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法律法规及享受待遇、设立程序等方面,均与内资企业不同。为执行好国家政策,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调整之前,不宜将内外资机构合并。为此,我局曾制定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对授权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并得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如你局外资处实行合并,我局将考虑是否继续授权的问题。 请你局主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汇报,以取得理解与支持。 |
时间:2009-11-25 15:39: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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