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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企字[1997]第2号

发布日期:1997-1-2

执行日期:199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经有关部门反复协商,1996年12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为切实保证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被授权局应正确认识联合年检的意义,认真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联合年检工作。

  二、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部门协调,充分利用联合年检的有利条件,切实提高监督管理力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切实发挥对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保证年检工作如期完成。

  四、1996年度年检统一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各被授权局向参检企业发放一份(正本),企业填写后复印若干份(副本),分别报送联合年检各部门。年检报告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情况集中印制或分散印制。

  对于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实行联合年检,仍使用原年检报告书参加年检。

  五、本年度年检统计、汇总仍使用原有年检软件。

  六、各被授权局应严格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开展工作。对在年检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于1997年 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总结汇总材料及有关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联合年检中出现的有关情况,请随时或在年检总结中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时间:2009-11-25 16:06:5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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