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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农农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计划委员会、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变更合资、合作方或开发范围时,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农作物种子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手续。 |
时间:2009-11-25 16:39:4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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