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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保留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函复意见 |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你委"冀建科(1998)43号"《关于保留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一、各地建立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国务院批转国 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详见附件1)精神和有关规定,并通过地方立法设置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是一项旨在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与应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 从而达到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居住环境的目的;促进建筑材料和建筑业产品结构调整与升级换代的重要产业技术经济政策。 二、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将"开发和 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与应用, 积极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作为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措施之一199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对"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提出了明确、要求的要求,从目前国家的有关政策来看,应该说继续执行好"专项用费"这一产业技术经济政策,仍然是完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的。 三、从1991年起,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建立了"专项用费",个别几个经济欠发达省也正在积极酝酿建立和征收"专项用费"。为了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力度,北京、天津、上海、陕西、河南等地还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专项用费"的征收标准。 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的精神,财政部、国家计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目前正在清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最近公布取消的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中并未取消这一收费项目。另据了解,国务院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制定了《国家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条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将对今后所有的行政事业收费作出新的、法制化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在国家出台新的有关规定之前,从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和培育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各地还应继续保留这一收费项目,并严格按照国这有关要求和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改进和完善"专项用费"的收费方式,加强使用监督和管理。 此复。 附件: 1、《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我国墙体材料产品百分之九十五是实心粘土砖, 每年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 约占全年能源消耗总量的百分之十五。全国砖瓦企业占地约四百五十万亩,煤电企业每年要排放二亿多吨粉煤灰和煤矸石,不仅占用大量耕地,而且污染环境。因此,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以来,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联合成立了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先后在哈尔滨市、成都市、江苏省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但是,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进展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项工作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难以起步;现有的政策不足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竞争能力,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配套的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尚未纳入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影响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广泛应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缺少资金投入,砖瓦企业利润低微,无力自我改造。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加快墙体材料的革新及开发和推广节能、节地、节材住宅体系的精神,特提出"八五" 期间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总的奋斗目标如下:到一九九五年底,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折合标准砖比一九九0年净增五百亿块,占墙体材料年产量的比例,由目前的百分之五提高到百分之十五;城镇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竣工面积占当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到一九九三年末, 严寒及寒冷地区城镇新建住宅全部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其采暖能耗在一九八0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水平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三十,其中部分降低百分之五十;一九九五年起,全部按采暖能耗降低百分之五十设计建造。与一九九0年相比,一九九五年节约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四百万吨标煤,其中乡镇砖厂节能三百万吨标煤;建筑采暖节能四百万吨标煤,节地一万亩,利用工业废渣七千五百万吨。 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创造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了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配套的政策法规,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鼓励政策,对生产和应用实心粘土砖实行限制政策。 1、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一般应先从大中城市起步,逐步向农村推广。对新型墙体材料(包括利废材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实心粘土砖一律不得减免税; 2、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实心粘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3、放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行定价; 4、有关部门应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 5、允许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开发费; 6、对北方节能住宅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规定执行零税率,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就的实施办法; 7、在城市建筑中,要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作为框架结构的填充材料,禁止强度等级MU10以下的实心粘土砖在五层以上建筑中使用; 8、将发展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增长; 9、积极推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建筑工程经济指标的方法; 10、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给予适当补贴。 (二)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及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1、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2、 为鼓励砖厂进行技术改造,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存一贷三"的办法,由银行优先安排贷款;为增强企业的还贷能力,可用"专项用费"进行贴息; 3、各地可从技术改造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 4、采暖地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期达到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非采暖地区要结合改善建筑物热环境,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的具体规划,并大力组织实施,以此推动新型墙本材料发展, 促进节能建筑全面推广; 5、“八五”期间,大中城市对节能建筑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用。 二、坚持用系统工程方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节能建筑工作 (一)坚持多部门合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 组织有关部门,把墙体材料革新同建筑设计、施工紧密结合起来,同废渣利用、加强土地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围绕当地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目标,进行全面规划、统一协调、系统实施。 (二)坚持以建筑应用为龙头,充分发挥建筑设计的纽带作用。要根据当地条件和建筑功能要求,优化建筑体系, 组织编制、修订应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规范规程、标准定额以及通用图集等技术法规。要抓好建筑设计牵头工作,明确设计与施工单位在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中应承担的具体任务和相应职责,调动设计施工人员的积极性, 鼓励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各种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三)坚持进行多层次技术改造,为建筑应用提供品种齐全、质量可靠、数量充足的新型墙体材料。要立足现有成熟技术,抓紧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不同层次的技术改造,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前通过技术改造建成一批示范性骨干企业。各地要充分重视乡镇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 (四)坚持分类指导,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对墙体材料企业进行普遍调查,根据砖厂用地状况、能耗高低、质量优劣等情况,对企业分类排队,划分等级,提出要求和标准, 进行分类指导。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施工质量的管理,完善质量监督检测手段,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的工程质量。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装备质量,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我国国情、能为广大乡镇砖厂普遍采用的先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备。在优化选型的基础上, 开展专业化协作,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和配套供应能力。 三、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不仅对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是保护耕地、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使用小块实心粘土砖的旧观念,为推进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附件2: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物价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的精神,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收取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29项,分别涉及工商、建设、外贸、交通、外交、公安、税务、保密8个部门,具体项目是: (一)工商部门 1、私营企业管理费 2、汽车、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 (二)建设部门 3、小康住宅推荐产品评估费 4、《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本费 5、《塔吊拆装许可证》工本费 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证书》工本费 8、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公告费 9、《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10、《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证书》工本费 (三)外贸部门 11、进口货物唛头代号费 12、纺织品出口配额招标手续费 13、《最终用户批准证书》工本费 14、《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工本费 (四)交通部门 15、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费 16、晋煤外运服务费 17、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收费(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遗失补发除外) (五)外交部门 18、代办赴港劳务人员签证手续费 (六)公安部门 19、《持枪证》工本费 20、《公用持枪证》工本费 21、《射击运动枪证》工本费 22、《猎枪证》工本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工本费 24、《持枪通行证》工本费 25、《射击运动枪、猎松、注射枪购买证》工本费 26、《枪支弹药运输证》工本费 27、《枪支弹药携运证》工本费 (七)保密部门 28、《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 (八)税务部门 29、税务发票管理费 有关公安部门枪支证件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枪支管理证件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对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贯彻执行的,要按国家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
时间:2009-11-29 11:29: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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