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1998)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关于《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情况望及时报告该领导组。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不返退部分组成。
二、开发资金的收缴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内凡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必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每块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八厘钱。
实心粘土砖规格以 240×115×53mm计算,其它规格按相应体积折算。
第四条 外省(市)销入我省的实心粘土砖,由使用单位缴纳开发资金。标准为每块砖收八厘钱。
第五条 开发资金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收缴。具体办法由各地(市)墙改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墙改办备案。
三、保证金的收缴
第六条 在设市城市的规划区域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逐步实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制度。
太原市、大同市、阳泉市、长治市、朔州市、晋城市、榆次市、临汾市、运城市、忻州市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县(市)的具体实行时间,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省墙改办批准实施。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尽可能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以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缴纳10元至16元。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收缴标准,并报省墙改办备案。
第八条 保证金的收缴办法。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须先到同级墙改办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持缴纳保证金的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保证金,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保证金的返退。对使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建筑工程,可全部或部分返退所缴保证金。返退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墙体面积占整个建筑工程墙体总面积不足30%者,不返退所缴保证金;在30%(含 30%)~60%之间,按同比例返退保证金;占61%以上者,全部返退保证金。在墙体抹灰前由同级墙改办核定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并出据使用量证明。墙改部门要及时组织核定,不能拖延时间,延误工期。土建工程峻工后,建设单位持保证金缴纳证明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证明到所在地墙改办办理返退手续。
第十条 省政府第8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免缴保证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办建筑施工手续前,凭有关项目证明到当地墙改办申办免缴手续。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应按《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管理。各级墙改办收取的专项资金,须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各级墙改办作出计划,报同级墙改领导组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墙改办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报表。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在收取开发资金和保证金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专用票据》。票据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严格按《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执行。省财政厅负责票据监制,省墙改办统一管理并办理领发与核销、稽查事宜。各级墙改办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一个"支出结算户",只能用于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款项。确有必要,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一个"收入过渡户",用于专项资金的上缴款项,不得发生支出款项。
第十四条 各级征收专项资金的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成比例。地(市)的收入上缴省20%,留80%;县(市)的收入上缴省10%,上缴地(市)20%,留70%。县(市)应缴省部分由地(市)集中上缴省。
第十六条 收缴专项资金的时间。县(市)墙改办应于每月10日前将应上缴省和地(市)的专项资金上缴地(市),其余缴县(市)财政专户;地(市)墙改办应在收到专项资金7日内将应上缴的专项资金上缴省墙改办,其余缴地(市)财政专户;省墙改办应于月末7日内(或累计收入达50万元以上)将应上缴的专项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凡不按规定的比例和期限上缴的,按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的有关规定及《山西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处罚。
五、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新型墙材新建、扩建项目。
(三)新型墙材示范区的开发与建设项目。
用于以上项目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周转使用,定期收回。
此外,专项资金还用于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科研、奖励和推广应用。各级墙改部门的人员、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必要的专项经费支出等),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比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核定。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承担项目单位向同级墙改部门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的性质、管理规定和审批权限分别报各级计委、经贸委(经委)和建材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墙改部门签订项目用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三)各级墙改办应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具体用款计划,报同级墙改领导组批准,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部门收回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不返退部分,可按1.5%的比例提取业务费,专门用于委托收缴保证金、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的业务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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