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废止)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4号

【颁布时间】1983-9-2

【失效时间】1997-1-1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9月2日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施行) 
  为了迅速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决定:
  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附: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的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时间:2009-11-30 08:26:12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