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公务员法类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 |
*摘自《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本文标题为编者所加。
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工作。对中央作出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两个"五条规定"要继续认真落实,同时作出以下补充规定:(1)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2)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3)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4)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各地区各部门还可从实际出发,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适当补充内容。 |
时间:2009-12-01 09:14:49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