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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区规划范围内缴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的实施意见(试行)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1998年3月11日以晋政办发(1998)10号文,下发了《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凡在市区规划区域内,新、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制度(试行)。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城区、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地段。潞城市及其它县的具体实行时间,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墙改办批准,省墙改办备案后执行。 二、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建筑每平方米缴纳10元,框架结构建筑每平方米缴纳16元。 三、免缴保证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省政府第8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免缴保证金。 1、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工程项目;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3、水利、农田灌溉工程项目; 4、3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5、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四、保证金的返退办法。对使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建筑工程,可全部或部分返退所缴纳的保证金。返退标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墙体面积占整个建筑工地墙体总面积不足30%者,不返退所缴保证金;在30%(含30%)~60%之间,按同比例返退保证金;占61%以上者,全部返退保证金。 五、具体操作方法。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足额缴纳保证金。不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发给施工许可证;所缴纳保证金,必须进入墙改办“专户”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2、保证金返退。土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墙改办申请退还保证金。在墙体抹灰前由墙改办派人核定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量,并出具使用量证明。建设单位持保证金缴纳证明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证明,到墙改办办理退还部分。 3、免缴保证金的建设项目,在申办建筑施工手续前,建设单位凭有关项目证明到墙改办申办免缴手续。 |
时间:2009-12-04 16:40: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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