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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政策规定 |
木材市场管理 一、林业、工商等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工木材单位,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活动,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 --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20号) 二、凡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及加工者,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须取得晋城市林业局核准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证照齐全、亮证经营才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市场管理的通知(晋市政发[1996]59号) 三、根据林业部的要求,我省实行凭证运输及监督检查的木材和制成品的范围规定如下: 1、原木:各种规格原木、小经木、坑木、商品薪材。 2、锯材:各种规格板材、板条、木线等。 3、制品:刨花板、纤维板、中密度纤维板、细木工板、胶合板]旋(刨)切单板、地板块、木削片、木制电料、卫生筷、木家具、木炭以及各种木制工具柄把等。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明确凭证运输及监督检查的木材和制成品的范围的通知(晋林资字[1996]第433号) 四、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先提交《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否则,工商部门不予办理。 五、木材《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配合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实行年检制度。在进行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提交晋城市林业局签办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检证明。 六、凡从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运出的木材,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严格实行一车一证,凭证运输制度。 七、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必须向消费者提供木材专用发票和检尺清单,对一证多用,私自增设网点摊位及出租转让证照者,将以无证经营对待,坚决予以打击。 八、林业、工商部门每年要进行1-2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对在经营活动中有用假尺、假表坑害消费者利益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不法经营户,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工商局、林业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晋城市林业局、工商局关于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的通知(泽林字[1996]第52号) 九、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程序 1、个人申请,市场主管部门介绍。 2、县(市、区)林业局初,(市直属市场要由市局管理人员现地勘查)。 3、市局审核登记、发证。 十、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 1、身份证、暂住证、照片(2)张。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木材销售专用发票存根。 5、场地证明。 6、库存木材证明。 --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入泽木材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木材运输管理 1、境外运入晋城市范围内的木材,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植物检疫证和晋城市林业局发放的调入森林植物检疫要求函。 2、本市范围内运输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或能证明其售货单位有经营资格的有效凭据(包括二次启运的木材)。 3、违反木材运输规定运输木材的,林业执法稽查人员有权对货主和承运人按规定进行罚款,扣留和没收木材。对限期内扣留的木材,应按规定向货主收取保管费、装卸费。保管费每天按当地木材价款的2-3%收取。 凡无经营(加工)许可证、《检疫要求函》运入木材者按无证经营论处,其木材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市场最低价收购。 4、运输木材,不服从木材检查员检查强行冲关的除要收缴损坏检查设施的赔偿费和追车费(每公里路程20元)外,并对行为人视其情节处以相当于没收价款的10-50%的罚款,对其运输木材按规定处理。 5、运输木材起点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森林植物检疫证书与运输证件不符或其它项目与运输证件记载不符的,没收全部或部分不符的木材。 6、细则中未作明确规定的,严格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7、扣留木材时要履行扣留木材手续,被扣留单位或个人要签名或盖章,方可生效。 木材运输证核发 1、生产木材单位的木材运输,凭注销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 2、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和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发放。 3、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其它用材单位,个人运输木材,凭能够证明木材来源正当的证明材料或证件(如购货发票、检尺单、肓林基金缴讫证、检疫证、纳税证明等)。 4、木材运输证分出省、省内两种。出省的运输证,由省林业厅或委托单位(只办理公路运输)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由林业厅授权单位办理。本县内运输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跨地(市)的,由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省林业主管部门也可以办理;无论哪一级办理,都必须按照前三条的规定办理。 5、凡承运木材的运户,必须向办证单位提供有效的交通工具的证件和牌照号码,办证人员将运输工具的(指机动车)牌号签在运输证上,以备木材检查站核查。 6、除特殊重大意外的情况,任何办证人员不准为运户补办木材运输证。如无证运输或使用过期运输证的被木材检查站查获后,一律不允许补办木材运输证,违者按违法行为处理办证人员。 为了使执法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晋城市林业局特设监督举报电话: 0356-2024729 热烈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监督。 |
时间:2009-12-08 18:23:4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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