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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 |
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令第95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国库券发行采取承购包销、认购等方式。国家下达的国库券发行计划,应当按期完成。 第六条 国库券按期偿还本金。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有关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一条 对伪造国库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时间:2008-04-29 16:22: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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