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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手续的通知

(组通字[82]35号 1982年10月30日)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根据1982年2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办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手续通知如下:
  凡因年龄已达到国务院关于离职休养的规定,或虽未达到规定,但因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从第一、二线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又不准备再安排任第一、二线的职务的,都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有些同志从第一、二线退下来以后,担任了咨询、参谋一类性质的工作,或保留了原在各种学会、协会等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的,也可以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对于已经安排或准备安排担任顾问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以及因工作需要还准备安排在第一线任领导职务的老干部,可暂不办理离职休养的手续。
  对应当离职休养的干部,各部门领导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的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填写《干部离休审批表》(式样附后)。批准以后,即可通知干部离休,并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呈报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离休,要将报告及《干部离休审批表》,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一式五份送有关部门审核,并由中央组织部汇总报请中央批准。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中央批准离休的老干部,不再补办报批手续。

时间:2009-12-13 15:11: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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