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3月17日 中组发〔1984〕4号
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党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我部《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
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一批老同志对党和人民的革命事业曾做出巨大贡献,现在他们有的仍在领导岗位上担负着繁重工作,有的已经离休,有的正准备退到二、三线。为了解决部分老同志按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级待遇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除现任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六级以上(含六级)的;
2.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副部长级职务,行政七级的;
3.建国以后担任过部长、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二、除现任副部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级待遇:
1.行政八级以上(含八级)的;
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九级的;
3.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4.建国以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5.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2.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长职务,行政九级的;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十级的。
四、在省、市、自治区工作的部分老同志,参照以上原则确定其待遇。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83年5月23日第39号文件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对已批准提高待遇的老同志用车等问题,按下列原则掌握:原已配有专车的,待遇不变;按副部长级待遇的,不配专职秘书,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六、按部长、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过部、委党组申报,其中按副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按部长级待遇的,报中央审批。省、市、自治区需要提高待遇的干部,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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