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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
【类别】房地产/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1987]城住字第246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部(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4.23
【实施日期】198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269

【全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资料管理的通知》
 (1987年4月23日 〔1987〕城住字第246号)

      房屋产权产籍资料、地籍图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础资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产权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 依据。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和正在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极大地丰富房地产资料的内容。管好、用好房地产资料,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是房管部门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不少城市加强了这一工作,充实了资料档案内容,健全了档案、测绘机构,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房地资料是连在一起的,不可分割。但是,也有少数城市在新增或调整机构的时候,把部分房地产资料档案划出,把管理资料档案、测绘的机构、人员调出房管部门。这一作法不仅会影响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将给今后城市房产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开拓以及产权纠纷的处理带来极大困难,因此,必须迅速制止和纠正。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的产权产籍资料、地籍图和其它资料,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保持其完整、系统、准确。根据建设部国家档案局(83)城办字第185号文件要求,应由城市房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凡是需要使用的单位可以经过一定手续借阅或复制。
      二、城市房管机关应按任务大小,建立相适应的房地产资料档案机构和房地产测绘队伍,配备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工作的需要。并要保持资料档案的管理、测绘队伍的稳定。
      三、近年来,借新成立或调整机构划出分散的房地产资料,调走的机构、人员应按照上述要求退还房管部门。
      四、各地房地产资料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新的发展情况,做好资料档案、地籍图的异动变更,保证资料的新鲜、准确、完整、以便更好地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

时间:2008-04-29 16:35: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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