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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新规定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照顾,中组部以及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联合印发了三个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1、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后至离休前为正厅局级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待遇。
  2、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级医疗待遇。
  二、《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是,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2、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 1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200 元 。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3、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纳入预算。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决定,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
  1、调整护理费的范围,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
  2、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3、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时间:2009-12-15 09:03: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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