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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几项规定

 (1983年5月25日)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经与财政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二、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

  三、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十五天至二十天。

  四、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休养,可根据(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离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体弱,需要家属陪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度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五、所需费用,按下列原则掌握:车船费和床位费按同职级在职干部差旅费标准,从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报;休养期间的医疗费,按公费医疗规定办法办理伙食费自理。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联系休养的,或在统一组织健康休养期间,自动转换疗养场所的,一切费用自理。
  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搞特殊化。

时间:2009-12-15 09:06: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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