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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交通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
(2000年6月6日 劳社部函〔2000〕115号)
中国交通银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行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行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算单列市劳动局备案。 |
时间:2009-12-15 11:37:0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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