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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步伐,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向社会出售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由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各级墙改办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其他单位代征。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代征单位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o比例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中央及省外驻晋单位,省直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专项基金由省墙改办委托单位所在地墙改办负责征收。市(地)、县级单位的专项基金分别由同级墙改办负责征收。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有关规划或者施工手续前,凭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到同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办理预缴专项基金手续。
第九条 专项基金清算程序如下: 第十条 建筑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额返退专项基金;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使用部分所占的比例返退。
第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不得设立专项基金"收入过渡户",在专项基金缴库时应当使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书,由建设单位到开户行办理缴库手续。 第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中征收专项基金,严禁在专项基金以纠、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退还的基金冲减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作为增加的国家资本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必须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 第十七条 各级墙改办(墙改中心),作为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和标准,暂从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墙改办应按规定编制年度专项基金的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部分集中、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改办应当建立专项基金收支月报表制度。县级墙改办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上报市(地)墙改办;市(地)墙改办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各县(市、区)和同级的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汇总上报省墙改办。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专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或者其委托单位,末按本细则规定征收、上缴、退还专项基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按本细则规定比例使用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对任务完成好的市(地)及相关单位,可从专项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奖励。 第二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到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10号]、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晋财综字[2000)47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晋财建[2001]第82号)同时废止。 |
时间:2008-04-29 17:58: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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