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薪发[1994]2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我们制定了野外地质勘探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野外地质勘探队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野外地质勘探队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经国家批准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制度的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和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
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职员职务岗位工资制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等级岗位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高低、责任和贡献的不同。岗位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野外地质勘探队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劳动强度和操作难易程度。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活的部分所占比重可高于差额拨款单位。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分别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员职务工资标准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此次工资套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见附表五、六、七)。
(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如按下一级职务套改,其工资额高于按现任职务套改的,可先按下一级职务套改, 再按套改后的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标准。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下达的聘任职数限额内,按照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没有聘任专业技校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五)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对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四、岗位津贴的实施
(一)岗位津贴是野外地质勘探队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岗位津贴的实施要强化岗位责任,与野外地质勘探队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岗位津贴的发放,要以综合考核为依据,体现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和质量。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岗位津贴,根据其野外作业项目和所负责任大小划分为九个岗位类别,一个岗位类别对应一个岗位津贴标准。如:队长列入九类岗;总工程师、副队长 、特大型项目负责人列入八类岗;副总工程师、部级大型地质找矿项目负责人列入七类岗(见附表四)工作人员在什么岗位,领取什么岗位的津贴;岗位变动时,岗位津贴相应变动;工作人员不在岗时,不发给岗位津贴。
(三)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野外津贴制度。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国家探明大型、特大型矿和中型以上急缺矿床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 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四)野外地质勘探队一线生产职工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要与生产情况挂钩,其奖金总水平不超过本单位1至1.5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地质勘探队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自主安排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执行。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均实行一年见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标准如下:
初中毕业生为196元(含见习津贴40元,下同);中专、高中毕业生为207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22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35元;获得双学士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下同)、研究生班毕业及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53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7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为310元。
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中专、高中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技术员工资标准的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助理工程师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工程师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
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初中毕业生和中专、高中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六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三档确定;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四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
对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上述人员,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具体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由机关、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调入野外地质勘探队的人员,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调出野外地质勘探队的人员,不再执行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工资制度。
九、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在职人员实行新工资制度时,野外地质勘探队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再实行新工资制度,其增加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执行。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之后,野外地质勘探队离退休的人员,其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十、工资管理体制
为增强野外地质勘探队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在工资管理上根据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对全额拨款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野外地质勘探队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后,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对差额拨款的野外地质勘探队,可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对自收自支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有条件的经批准可实行企业工资制度。
十一、组织领导
野外地质勘探队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地质矿产部所属的野外地质勘探队,按现行管理体制,由地质矿产部统一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在京外的野外地质勘探队,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对现行工资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人事、地质勘探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津贴部分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高级工程师
|
310
|
342
|
374
|
406
|
438
|
484
|
530
|
576
|
622
|
668
|
77-286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
工程师
|
240
|
263
|
286
|
309
|
343
|
377
|
411
|
445
|
|
|
助理工程师
|
195
|
211
|
227
|
243
|
268
|
293
|
318
|
|
|
|
技术员
|
180
|
193
|
206
|
226
|
246
|
266
|
|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野外地质勘探队管理人员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三级职员
|
270
|
296
|
322
|
348
|
380
|
412
|
444
|
476
|
|
|
73-204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四级职员
|
215
|
236
|
257
|
278
|
293
|
326
|
353
|
380
|
407
|
434
|
五级职员
|
185
|
201
|
217
|
233
|
249
|
270
|
291
|
312
|
|
|
六级职员
|
170
|
183
|
196
|
209
|
222
|
237
|
252
|
267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三:
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高级技师
|
280
|
304
|
328
|
357
|
386
|
415
|
444
|
473
|
|
|
73-203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技师
|
240
|
260
|
280
|
300
|
326
|
352
|
378
|
404
|
430
|
|
高级工
|
215
|
233
|
251
|
269
|
291
|
313
|
335
|
357
|
379
|
401
|
中级工
|
185
|
201
|
217
|
235
|
255
|
275
|
296
|
317
|
338
|
359
|
初级工
|
170
|
183
|
296
|
210
|
227
|
244
|
262
|
280
|
298
|
316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
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
160
|
171
|
182
|
193
|
207
|
221
|
235
|
249
|
267
|
285
|
303
|
321
|
339
|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附表四:
野外地质勘探队岗位津贴系数参考标准表
岗位
类别
|
标准
系数
|
岗位名称
|
九
|
3.5
|
队长
|
八
|
3.1
|
副队长、总工程师
|
七
|
2.8
|
大型地质勘查项目负责,野外分队长等
|
六
|
2.5
|
中型地质勘查项目负责,野外分队技术负责,探、钻探机(坑)长等
|
五
|
2.2
|
小型地质勘查项目负责,野外分队地质、物化探、区调、测绘、
测量等专业组长,钻探、坑班长,石油司钻等
|
四
|
1.9
|
地质、探矿等各专业技术负责,野外地质测绘、测量、水文、物化探仪器操作,
钻探、坑探工,船运工等
|
三
|
1.6
|
一般技术岗,地质、水文、物化探、测绘、测量、采样、重沙、试采油工等
|
二
|
1.3
|
水文观测、分离、炭棒、搬运工等
|
一
|
1
|
其他
|
注:表列各岗为野外地质勘探队代表性岗位;其他岗位由各单位在岗位测评基础上补充调整。
附表五: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
任职年限
职务
|
17年以下
|
18-27年
|
28-37年
|
38-47年
|
48年以上
|
高级工程师
|
4年以下
|
|
1
|
2
|
3
|
4
|
5-8年
|
1
|
2
|
3
|
4
|
5
|
9年以上
|
2
|
3
|
4
|
5
|
6
|
工程师
|
4年以下
|
1
|
2
|
3
|
4
|
|
5-8年
|
2
|
3
|
4
|
5
|
|
9年以上
|
3
|
4
|
5
|
6
|
|
助工
|
4年以下
|
1
|
2
|
3
|
4
|
|
5年以下
|
2
|
3
|
4
|
5
|
|
技术员
|
4年以上
|
1
|
2
|
3
|
4
|
|
5年以下
|
2
|
3
|
4
|
5
|
|
注:表中各职务均含相当职务。
附表六:
管理人员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
任职年限
职务
|
3年
以下
|
4-
7年
|
8-
17年
|
18-
27年
|
28-
37年
|
38-
47年
|
三
级
职
员
|
正处
|
5年以下
|
|
|
|
2
|
3
|
4
|
6-10年
|
|
|
2
|
3
|
4
|
5
|
11年以上
|
|
|
3
|
4
|
5
|
6
|
副处
|
5年以下
|
|
|
|
1
|
2
|
3
|
6-10年
|
|
|
1
|
2
|
3
|
4
|
11年以上
|
|
|
2
|
3
|
4
|
5
|
四
级
职
员
|
正处
|
5年以下
|
|
|
2
|
3
|
4
|
5
|
6-10年
|
|
|
3
|
4
|
5
|
6
|
11年以上
|
|
|
4
|
5
|
6
|
7
|
副处
|
5年以下
|
|
|
1
|
2
|
3
|
4
|
6-10年
|
|
|
1
|
2
|
3
|
4
|
11年以上
|
|
|
2
|
3
|
4
|
5
|
五级职员
|
科员
|
|
|
1
|
2
|
3
|
4
|
5
|
六级职员
|
办事员
|
|
1
|
2
|
3
|
4
|
5
|
6
|
附表六:
技术工人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
套入档次
技术等级
(职务)
|
10年
以下
|
11-
15年
|
16-
20年
|
21-
25年
|
26-
30年
|
31-
35年
|
36-
40年
|
41年
以上
|
高级技师
|
|
1
|
2
|
3
|
4
|
5
|
6
|
|
技师
|
|
1
|
2
|
3
|
4
|
5
|
6
|
7
|
高级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中级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初级工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普通工人工资套改表
工作年限
|
5年
以下
|
6-
10年
|
11-
15年
|
16-
20年
|
21-
25年
|
26-
30年
|
31-
35年
|
36年
以上
|
套入档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