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薪发[1994]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气象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气象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气象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气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中国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直属事业单位,地(市)气象局(台)、县气象局(站),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均列入气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机关,根据其职能,由于实行职级工资制,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气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气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是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岗位工作特点、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这次套改,活的部分暂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再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气象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职务等级标准。
(二)气象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三)气象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四、津贴
(一)津贴是气象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津贴的实施按国家核定比例实行总量控制(在艰苦台站工作的人员,其津贴部分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8%掌握)、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气象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特点,主要设立气象服务津贴、领导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等津贴项目。
1、气象服务津贴。适用于从事气象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工作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等综合考评情况,划分为若干个津贴档次。工作人员综合考评结果符合哪个档次,领取哪个档次的津贴。
其他非气象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可参照气象服务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
2、领导职务津贴。气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领取领导职务津贴。领导职务津贴标准,按所担任领导职务的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气象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职务津贴 ,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在做好领导职务工作的前提下,对兼任技术工作的,在领取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各级各类气象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其津贴标准,根据管理人员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工作数量确定,并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在实行了目标管理的单位,设立责任目标考核指标,指标分解考核到人,按考核情况拉开津贴差距。
4、气象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科研、教学、卫生、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执行国家制定的相应行业的职务津贴。
5、工人岗位(作业)津贴。气象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根据技术工人实际工作量的大小和岗位特点确定;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根据工人的工作数量和质量确定。
(四)对在气象事业单位中从事重点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另设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按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掌握。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六)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继续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1994年开始,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在年终发 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实行新工资制度后,气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可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气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时,按新任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计发。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它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的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的待遇,以及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对分配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时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具体实施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一)全额拨款的气象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等,由财政预算内列支。
(二)全额拨款的气象事业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管理,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单位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要保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相对完整,不得使用包干节余工资总额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差额拨款的气象事业单位,可根据其减拨事业费的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气象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地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各事业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中国气象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三)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四)对县以下气象台站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套改基础上继续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复函》(劳人薪[1986]105号)的规定实行浮动工资待遇。
(五)工作人员按统一的政策杠子套改后,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定级工资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
(六)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工资变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气象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并参照所在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中国气象局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中国气象局统一按人事部的部署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计划单列市气象局所属事业单位、中国气象局直属京外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是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人事、气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一级职员
|
480
|
520
|
560
|
605
|
650
|
695
|
|
|
|
|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二级职员
|
335
|
370
|
405
|
440
|
477
|
514
|
|
|
|
|
三级职员
|
235
|
260
|
285
|
310
|
340
|
370
|
400
|
430
|
|
|
四级职员
|
180
|
198
|
216
|
234
|
252
|
276
|
300
|
324
|
348
|
372
|
五级职员
|
160
|
174
|
188
|
202
|
216
|
233
|
250
|
267
|
|
|
六级职员
|
145
|
157
|
169
|
181
|
193
|
207
|
221
|
235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高级技师
|
245
|
267
|
289
|
315
|
341
|
367
|
393
|
419
|
|
|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技师
|
205
|
223
|
241
|
259
|
283
|
307
|
331
|
355
|
379
|
|
高级工
|
180
|
196
|
212
|
228
|
248
|
268
|
288
|
308
|
328
|
348
|
中级工
|
160
|
174
|
183
|
202
|
220
|
238
|
256
|
274
|
292
|
310
|
初级工
|
145
|
157
|
169
|
181
|
197
|
213
|
229
|
245
|
261
|
277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
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
135
|
146
|
157
|
168
|
182
|
196
|
210
|
224
|
242
|
260
|
278
|
296
|
314
|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