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薪发[199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从事标准化、信息分类编码、物品编码工作的事业单位;
——从事计量测试、检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物质工作的事业单位;
——从事技术监督物资器材管理(供应)、计量仪器实验加工的事业单位等。
(二)各类企业单位所属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和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均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服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工资制度在工资构成上分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全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70%,津贴占30%;差额拨款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60%,津贴占40%;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大一些。为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自收自支单位此次套改中津贴部分按40%安排。具体比例,以后随经济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1、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2、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图书情报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工资标准。
3、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在国家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二)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2、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3、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进行套改。
(三)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实施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暂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上述各类人员中,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有权低定其工资档次。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一)根据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设立技术监督工作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津贴和作业津贴。
1、技术监督工作津贴。适用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从事标准化、分类编码、计量基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可根据工作任务的技术难易程度(如所制订、修订标准的层次高低)等因素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任务轻重和实际工作量大小等因素划分为若干档次。
——从事检定测试、质量监督检验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技术监督工作津贴根据实际工作范围的大小和效益的好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根据工作人员所负责任大小、工作环境好坏及劳动强度大小划分为若干档次。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从事卫生、科研、图书情报等其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津贴的实施,可按照有关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2、领导职务津贴。适用于担任本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的大小确定,其中,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所长、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对在集中主要精力做好领导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兼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发给领导职务津贴的同时,还可根据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发给相应的津贴。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担任单位实际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岗位津贴。适用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技术工,根据其实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岗位差别确定。
5、作业津贴。适用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普通工人,根据其实际工作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二)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其中,专门从事有毒有害物品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比例按8%掌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及发放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
自收自支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发给。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办法,按《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九、实施分类管理
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制度。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的工资,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差额拨款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其他
地区津贴制度、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地方所属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及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外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所属在京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是对现行工资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改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各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表一: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津贴部分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高级工程师
|
275
|
305
|
335
|
365
|
395
|
430
|
470
|
510
|
550
|
590
|
630
|
670
|
64-287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构成中占30%计算)
|
工程师
|
205
|
225
|
245
|
265
|
285
|
315
|
345
|
375
|
405
|
435
|
|
|
助理工程师
|
165
|
179
|
193
|
213
|
233
|
253
|
273
|
293
|
313
|
|
|
|
技术员
|
150
|
162
|
174
|
192
|
210
|
228
|
246
|
264
|
|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
职务工资标准
|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一级职员
|
480
|
520
|
560
|
605
|
650
|
695
|
|
|
|
|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二级职员
|
335
|
370
|
405
|
440
|
477
|
514
|
|
|
|
|
三级职员
|
235
|
260
|
285
|
310
|
340
|
370
|
400
|
430
|
|
|
四级职员
|
180
|
198
|
216
|
234
|
252
|
276
|
300
|
324
|
348
|
372
|
五级职员
|
160
|
174
|
188
|
202
|
216
|
233
|
250
|
267
|
|
|
六级职员
|
145
|
157
|
169
|
181
|
193
|
207
|
221
|
235
|
|
|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三:
工人工资标准表
一、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
岗位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高级技师
|
245
|
267
|
289
|
315
|
341
|
367
|
393
|
419
|
|
|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
技师
|
205
|
223
|
241
|
259
|
283
|
307
|
331
|
355
|
379
|
|
高级工
|
180
|
196
|
212
|
228
|
248
|
268
|
288
|
308
|
328
|
348
|
中级工
|
160
|
174
|
183
|
202
|
220
|
238
|
256
|
274
|
292
|
310
|
初级工
|
145
|
157
|
169
|
181
|
197
|
213
|
229
|
245
|
261
|
277
|
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
津贴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
135
|
146
|
157
|
168
|
182
|
196
|
210
|
224
|
242
|
260
|
278
|
296
|
314
|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