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事部 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薪发〔1994〕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4年5月31日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一)报社、通讯社;
  (二)出版社(总社)、期刊社、录音录像出版社;
  (三)列为事业单位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
  (四)版权代理事业单位;
  (五)其他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单位。
  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和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制由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块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数量、质量的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时,活的部分暂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再根据效益变动情况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技术副编审,记者、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助理记者、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职务序列,并执行新闻、出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对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可按照指导性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一)单位津贴核定办法是:全额拨款单位,津贴数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30%的比例核定;差额拨款单位,津贴数额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自收自支单位,这次套改,津贴数额暂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核定。
  (二)津贴的实施要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符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的津贴制度,使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1.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津贴的设置,要鼓励采访、编辑、出版、发行等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保证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工作的方向,要体现采访、编辑、出版、发行等岗位职务和责任的差别,并与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质量(主要是指政治内容质量、学术文化质量和编、校、印、制质量等)、数量挂钩。与经济效益关系比较直接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其津贴也可同时与经济效益挂钩,但不能简单化。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分别规定具体的工作质量标准和数量标准(可按专业人员调研、采访、组稿、审稿、发稿等件数、字数和稿件质量要求分别规定),并按实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津贴标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标准的可适当多发;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可以少发或不发。同时,要注意向工作责任大、难度高、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时限性强,以及工作环境条件艰苦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津贴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体现工作特点,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把精力集中用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上。
  津贴名称,可以根据本岗位工作的具体内容确定,如组稿津贴、采访津贴等,也可根据工作性质将相近的几个岗位或几个工作环节合在一起,统称某种津贴。如将组稿、审稿、发稿等环节合在一起,统称"编辑"津贴。
  津贴的参考标准,是依据新闻、出版等专业技术职务序列设立的,每个专业技术职务的津贴可分三个等级,以体现专业技术职务相同,但实际贡献不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津贴分配上的差距。享受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条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等: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圆满完成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从事调研、采访、组稿、审稿、发稿、见报、见刊、设计、校对、编务等,下同),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定额标准以上,工作质量较高,成绩突出。
  二等: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能按规定的数量完成工作任务,质量符合要求。
  三等:在新闻出版工作中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能按规定的数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质量基本符合要求。
  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差,不遵守劳动纪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人员,可酌情扣减或停发本人的津贴。
  津贴的发放,要以严格的工作业绩考核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人考核结果,执行相应等级的津贴标准。津贴随考核结果变化而变动。考核周期和考核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相应安排。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人员津贴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单位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副科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可以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由单位按所担任领导职务的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具体确定。如既聘任了编审职务,又兼任编辑室主任的出版社某专业技术人员,除了按从事编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发给相应的津贴外,还可发给领导职务津贴。
  2.管理人员津贴的实施
  为加强行政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目标化管理,根据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特点,设置岗位目标管理津贴。
  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繁简程度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只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没有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减或不发给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通过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来体现,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3.工人津贴的实施
  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
  岗位津贴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和工作环境好坏四个方面来测定划分。岗位差别在岗位津贴中具体如何体现,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任务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定额来体现,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质量指标亦应予以量化,以便于实施。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由单位统一掌握,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奖励制度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按国家现行规定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在新闻出版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要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六、正常增资制度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单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特点组织实施。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一般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一般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提前升级增加的工资,从批准的下月起发给。考核晋升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技术等级)变动后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资管理体制
  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这些单位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在提高用人效益的基础上,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单位可自主安排使用。
  (二)差额拨款单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其经费来源,按国家规定的拨款比例和经费渠道执行。这些单位可根据经费自立程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
  (三)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九、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由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职务工资可按所担任两种职务中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只评了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1992年被评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工作者,并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署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以及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升级的人员,按隶属关系,经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其职务工资可适当高套。
  对个别表现差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适当低定其职务工资。
  (四)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这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中央在京单位按中组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中央驻京外单位和地方新闻出版单位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按低于同职务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数额增加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十、组织领导
  这次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地方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在京外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在京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附表一:

新闻、出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津贴部分

高级记者、高级

编辑、编审

390

430

470

520

570

620

670

 

 

 

64-287

(全额拨款单

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40%计算)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275

305

335

365

395

435

475

515

555

 

记者、编辑、技术

编辑、一级校对

205

225

245

265

285

315

345

375

405

435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

165

179

193

213

233

253

273

293

313

 

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

150

162

174

192

210

228

246

264

 

 

  注: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二:

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员等级

职务工资标准

岗位目标

管理津贴

一级职员

480

520

560

605

650

695

 

 

 

 

62-298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二级职员

335

370

405

440

477

514

 

 

 

 

三级职员

235

260

285

310

340

370

400

430

 

 

四级职员

180

198

216

234

252

276

300

324

348

372

五级职员

160

174

188

202

216

233

250

267

 

 

六级职员

145

157

169

181

193

207

221

235

 

 

  注:差额拨款单位,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附表三-1:

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技术职务、

技术等级

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津贴

高级技师

245

267

289

315

341

367

393

419

 

 

62-180

(全额拨款单位,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

30%计算)

技师

205

223

241

259

283

307

331

355

379

 

高级工

180

196

212

228

248

268

288

308

328

348

中级工

160

174

183

202

220

238

256

274

292

310

初级工

145

157

169

181

197

213

229

245

261

277

附表三-2:

 

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等级工资标准

津贴

十一

十二

十三

58-135

(全额拨款单位,

按在工资

构成中占30%计算)

135

146

157

168

182

196

210

224

242

260

278

296

314

  注:1、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按在工资构成中占40%计算。    

    2、技师、高级技师工资标准,只限在国家规定的考评工种范围内使用。

时间:2009-12-27 16:26:3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