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1日 人薪发[1992]9号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薪发【1992】5号文件规定,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低于本单位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均可提高到三个月。
二、凡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根据人薪发【1992】4号文件精神,对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要按照工作人员职责贡献和平时表现的不同,结合考核适当拉开差距,不搞平均发放,以便为下一步的工资制度改革创造条件。鉴于奖金不满三个月的事业单位具体情况不同,如何拉开差距,由事业单位根据其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我部备案。
四、原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全年人均不足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事业单位,提高奖金标准所增加的经费,仍从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年度预算中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将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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