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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 |
发文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布日期:1984-9-24 执行日期:1984-9-24 为协助企业通过集资方式兴办各种事业,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公行信托部(以下简称信托部)决定开办代理发行股票业务。信托部接受发行股票单位(以下简称发行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某些有关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订的《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的精神,制订信托部代理发行股票业务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发行单位委托信托部代为办理发行股票等业务,均需先向信托部提交下列证件、章程及报告: 1、集资建设的企业或项目已呈请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抄本,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并已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证明文件。 2、发行股票的计划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批准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发行单位的组织章程及营业规程。 5、发行股票的招股章程和发行计划,包括股份总数、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招股公告、股票样张等。 6、发行单位的远期、近期发展规划,营业计划,经济可行性报告及经济效益预测资料等。 信托部经审查发行单位发行的股票合法,建设的项目可行,经济效益显著,股息、红利来源可靠,同意承办代理发行股票等工作,即应由发行单位与信托部正式订立代理合同,详细订明代理的事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 信托部承办代理发行股票等各项业务,仅属受托代理性质。有关发行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或股票股息、红利的高低等各项经济责任,概由发行单位负责。 二、代收股款及代发股票 发行单位对外公开招股时,可将认购股权、收集股款、发行股票等具体事务,委托信托部代办。发行单位应在招股公告中正式指定信托部代理。 认购股权。无论集体股,或者个人股,股票均按记名方式发行。认购人先向信托部填送“股票认购书”。认购书应写明认股份数、认购金额、股票户名、股票张数、认股人姓名、认股日期、通讯地址等。 代收股款。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发行。认购人交付股款,由信托部代收,出具“股款临时收据”交认购人存执。 信托部代收的股款,必须在发行单位正式宣告成立后,才能转交发行单位使用。 代发股票。股票应由发行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会同签章发行。发行单位正式成立,董事长、总经理等负责人选定后,即应印制股票发交股东。股票由发行单位印制,然后交信托部通知各股东凭“股款临时收据”来信托部调换。同时由各股东向信托部留存股东印鉴,以备日后领取股息、红利或股票转让过户时查验。 信托部受理代发股票业务,一般按实收股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三收取代理手续费。手续费在向发行单位转交代收的股款中扣收。 三、代发股息、红利 发行单位应按招股章程和有关规定,按期向各股东发放股息、红利。凡由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其发放股息、红利等事项,可委托信托部代办。 发行单位在每期发息前,应将待发的股息、红利按月提交或一次交付代理信托部,以备信托部按时发付。每期发放股息、红利,由发行单位发出公告,明确本期股息及红利率。各股东携带股票及预留印鉴,前往信托部领取股息、红利。信托部应查验股东名录、发息记录及预留印签,逐户核发股息、红利,并登录股票及发息记录簿。 信托部受理代发股息,红利业务,一般按实发股息、红利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代理手续费。手续费在受理代发时酌情预收,以后按实发金额清算。 四、代理买卖股票 凡由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股票所有人可委托信托部代为出售,股票需求人也可委托信托部代为购入。股票买卖均以现货交易为限。 股票所有人委托信托部代理出售股票,应填具“代理出售股票委托书”,注明委托出售股票的种类、户名、股数、出售价格限度、委托有效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信托部受理后,即应积极物色,介绍股票的客户。 投资者需求股票时,亦可委托信托部代理购入股票,委托人先填具“代理购入股票委托书”,注明需求股票的名称、种类、股数、金额、购入价格限度、委托有效期限等,并签字盖章。信托部受理后,应积极物色、介绍出售股票的客户。 信托部受托后,可通过公开挂牌或其他方式积极寻找客户。经信托部中章介绍,落实成交对象,并由股票买卖双方协商成交后,再由买卖双方正式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信托部代理买卖股票,应在交易成立时,分别向股票转让人和承受人按股票成交金额各收取千分之一至三的代理手续费。 五、代办股票过户手续 股票所有人愿意出让股票,并已与股票承受人商妥转让条件,无论是委托信托部代理买卖成交,还是由买卖双方自行成交,只要其买卖成交的股票为信托部代理发行的股票,均可委托代理发行信托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股票转让人(卖出方)和承受人(买入方)除应在股票背书签章外,并应会同填具“股票过户申请书”。股票背书签章印鉴应与留存股东印鉴相符。转让的股票及“股票过户申请书”一并交信托部。经信托部审核查验原股票及户印鉴后,即对股票背书签证,同时更改原股东户名,并留存新股东印鉴。 个人股的股票如需继承过户,也可由合法的继承人凭有关证明及股东和股东印鉴,参照上述手续,来信托部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信托部代办股票过户手续,除委托信托部代理买卖成交的股票过户可免收手续费外,其余股票的过户均需按户收取人民币五元手续费。 六、发放股票抵押贷款 凡信托部代理发行的集体股股票,如股票所有人急需款项临时周转,可持股票及预留股东印鉴前往信托部申请股票抵押贷款。向信托部抵押的股票,抵押期满前股票的一切权利仍归原股东所有。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抵押贷款金额按股票面额折扣计算,折扣率由信托部视股票发行单位的经营情况确定。抵押贷款按月利率千分之六计息,利息于赎回股票时一次收回,逾期抵押贷款加收利息百分之二十。 股票所有人向信托部申请股票抵押贷款,应向信托部递交“股票抵押贷款契约”。契约除订明贷款有关事项外,还应订明:抵押贷款到期前,如借款人(股票所有人)不予赎回,其抵押的股票在抵押贷款到期后即由信托部主动代为出售。出售收回的款项用于抵还借款人向信托部应偿还的抵押借款本息,其余再向借款人多退少补。如抵押的股票在抵押期满后三个月仍未售出,则抵押的股票自动转为信托部所有。股票的一切权利亦自动转由信托部拥有。信托部可主动将股票户名过户为信托部,重新留存信托部为股东的股东印鉴。 七、代理保管及代收股息、红利 股票所有人如有需要,可将股票及股东印鉴等委托信托部代为保管。并可委托信托部按期代收股息、红利。 委托人将股票、印鉴等当面点交信托部,信托代为保管及代收股息、红利时,信托部应当场查收,并出具“代保管收据”。信托部除应妥为保管外,并应按发行单位的发息通知,凭股票、印鉴代领股息、红利。代领的股息及红利,可按委托人的要求,并在代理合同中订明,或者立即转交委托人或其他指定人,或者转存信托部,由信托部计付存款利息。委托期满,信托部将代保管的股票,印鉴等当面交还委托人,同时收回原出给的“代保管收据”。 信托部承办代理保管业务,每年向委托人收取代保管费十元整。信托部承办代收股息、红利业务,按代收金额收取百分之一的代收手续费。手续费一般可在代收的款项中扣收。 八、有关发行股票的咨询业务 信托部接受股票发行单位的要求,开展有关发行股票的多种咨询业务。如对集资建设项目进行经济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经济可行性研究或经济效益的测算;研究集资最佳方案;拟订招股章程或招股办法;设计股票、凭证、帐册、契约、合同等样式或样张,供发行单位决策参考,信托部应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 九、企业经过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时,也可比照上述代理发行股票的各条规定,委托信托部代理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时即应确定期限,到期收回。有关公司债券定期收回的还本付息事务,亦可委托信托部代为办理。对需用抽签办法确定还债先后顺序的债券,信托部也可会同公证机关及发行单位办理抽签事宜。应偿还的债券本息,发行单位在到期前应分次或一次交存信托部备付。已收回的到期债券,由信托部加盖注销戳记后交还发行单位。 十、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随时修订之。 |
时间:2009-12-28 10:53: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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