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人事部 【发布文号】人函[1996]286号 【发布日期】1996-11-29 【生效日期】1996-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1996年11月29日人函[1996]286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电话询问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在缓刑期间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