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11-11 人函[1997]187号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原子能事业津贴标准的函》(核总人发[1996]440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你总公司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总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西南物理研究院(四川)、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湖北)、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三零一库(陕西)五单位现行的核事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等90元、二等75元、三等60元、四等50元。
二、上述五单位执行各类核事业津贴标准的人员范围详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核事业津贴,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西南物理研究院、核动力运行研究所、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财政部另行下达;三零一库调整津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按该库现有资金渠道解决。
附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五单位各类人员核事业津贴标准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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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员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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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承担科
研任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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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研生产提供
技术保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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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科研生产服务
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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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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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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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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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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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南物理研究院(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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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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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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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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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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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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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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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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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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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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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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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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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零一库(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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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7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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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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