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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1991年2月25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   计建设[1991]189号发布)

【颁布单位】国家计委
【颁布日期】1991.02.25
【生效日期】1991.02.25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管理混乱,责权不清,弄虚作假等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设备、施工除确有特殊原因不宜招标外(要提前报经国家计委备案),都要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可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及其他客观条件,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否则,招标无效。

  三、编制标底的一般原则

  1.标底由招标单位编抽制或由招标单位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

  2.编制标底要以国家批准的现行概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为依据;

  3.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修正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

  4.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四、招标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必要时可由建设项目主要投资方主持。

  招标单位必须对投标者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按照平等竞争的原则,经过综合评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最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

  五、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行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进行封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招标的标书和合同要同时提出,合同文本要详细、严谨,防止以后扯皮。招标确定后即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要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用。

  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推动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监督招标投标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国家计委《关于在基本建设领域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通知》规定的设计、施工单位被评为C级信誉的,要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不得参加投标。

  六、国家计委统一归口管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标单位在标书发出之前,要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国家计委核备。在评标结束后,要将中标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评村意见报国家计委核备。对有问题的,可以要求复议,对严重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要重新进
行招标。

时间:2008-04-29 18:21: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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