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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联谊会之类社团组织的通知》的通知
 

(组通字[1991]33号  1991年10月22日)

  现将《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联谊会之类社团组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江苏省委组织部的《通知》精神,认真加以研究。

  关于成立社团组织,党中央和国务院有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也制发了文件,明令党员、干部不得参加未经批准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最近,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又严肃地指出,不要搞同乡、同学、战友一类的联谊会,更不能用以拉关系多,搞挥霍浪费。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地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但是,据了解,目前党政机关干部随意组织和参加联谊会之类社团组织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且有继续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有损于党政机关威信,不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无益于促进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时,也给各级政府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和登记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和不便。

  当前,全国人民正以饱满的热情,努力实现"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确定的宏伟目标。各级党政机关肩负的任务很繁重,每一名干部都应集中精力兢兢业业地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认真履行党政机关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做好本职工作作出积极贡献,不应把精力和时间花费在组织和参加积极作用不大的那些联谊会之类的社会活动上。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进行认真的研究,制定必要的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引导,切实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联谊会之类社团组织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

  近几年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社会上自发成立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社团组织越来越多。如"同学联谊会"、"战友联谊会"、"校友会"、"同乡会"等。这些联谊会之类的社团组织已经由民间向党政机关发展,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少数领导干部也参加了这类组织和活动,有的还是发起者和组织者。这类情况,目前还有蔓延的趋势。

  此类"联谊会",有的借聚会联欢,以联络感情,疏通关系,或联名向组织提出一些不恰当的要求;有的搞"轮流作东",互相攀比,挥霍浪费,加重了基层和企业的负担;有的甚至借"联谊"之名,拉帮结派,"牵线结网",搞不正之风。这种以狭隘地域观念和个人感情为基础自发组成的联谊组织,不利于培养和弘扬顾大局、识大体,服从国家利益的集体主义精神,对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工作秩序没有多少积极作用,而且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影响。为了坚决制止这种现象在党政机关的发展和蔓延,特作如下通知:

  (一)党政机关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民政部、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要倡导、支持、赞助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联谊会之类社会团体,不得参加此类联谊会组织,已经参加的应主动退出,停止活动。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已经担任或兼任联谊会这类组织职务的,应即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三)退居二线和离退休的老同志,也不要参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联谊会这类组织或担任顾问等职务。

  (四)党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动用公款、公物支持此类联谊会组织的活动。

  (五)如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社团组织及其活动,应事先向组织报告,并得到组织的批准。

  接此通知后,请即向党政机关干部进行传达,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时间:2008-04-29 21:13:3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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