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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审批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组发〔1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委总政治部:
(二)侨联、工商联的干部在其所办企业中担任职务的问题,分别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1986〕侨联字第109号、〔1985〕侨联字第04 号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发文〔1985〕77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少数对外称公司,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政府机关,其领导干部兼有行政和企业两种职务的,如目前解决兼职问题确有实际困难,可在全面机构改革时统一解决。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1988年1月8日 |
时间:2008-04-29 21:15:5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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