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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审批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19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委总政治部:
  1986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文件,以下简称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对党政机关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检查清理,目前大多数党政机关干部已辞去兼任的企业职务,或者辞去机关职务,根据6 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的规定,一些地方、部门陆续向中央写报告,要求特殊批准干部在企业兼职;还有一些单位对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的兼职,应当免除的没有免除,也没有向中央、国务院报告。为了保证6号文件得到严肃认真的贯彻执行,经中央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6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需报中央书记处、 国务院特殊批准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务院直接领导的极少数企业。凡需在这些企业中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包括退居二线和离、退休干部,必须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二)侨联、工商联的干部在其所办企业中担任职务的问题,分别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1986〕侨联字第109号、〔1985〕侨联字第04 号和中共中央统战部发文〔1985〕7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党政机关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到各类企业兼任职务,目前仍兼职的,应严格按6号文件精神, 尽快辞去在企业的兼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的职务。今后凡报请在各类企业兼职的,一律不予审批。离休、退休干部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严格按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少数对外称公司,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的政府机关,其领导干部兼有行政和企业两种职务的,如目前解决兼职问题确有实际困难,可在全面机构改革时统一解决。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1988年1月8日

时间:2008-04-29 21:15:5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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