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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和重申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中纪发[1994]2号   1994年3月9日)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中央去年提出的廉洁自律的五条规定,要继续狠抓落实。要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经调查确有违反"五条规定"行为而自己未作自律检查的,以及在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发布后,继续违反去年的"五条规定"的,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继续落实去年"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中央批准,今后再提出和重申以下规定:

  1、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2、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3、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4、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剑财。

  5、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及其亲友买房、建私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上述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将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五条规定的实施办法。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适当增加一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内容,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必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反对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挥霍浪费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时间:2008-04-29 21:17:2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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