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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企业厂长、经理在党政机关兼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中纪法复[199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请示,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在党政机关兼有职务,在企业是实职,在党政机关是虚职(或挂职),其中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含副县、处级)是否应执行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多次规定重申;不准党政机关干部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含名誉职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有关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批准,但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从党和国家的组织人事制度上说,也不准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在党政机关兼职(依法选举的和个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除外)或挂职。未经批准,借口为工作方便让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在党政机关兼职或挂职的做法,是不允许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在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职务的工作人员,均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存在虚职或实职的问题,都应当切实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纪委制定颁布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得例外。

  

中共中央纪委

                                                     1996年1月10日

时间:2008-04-29 21:27:1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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